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核。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7–20共 4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參加事項。
五、本局重大決策及計畫方案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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