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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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