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核。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此條約定了高雄港務警察局局長的權責。根據此條規定,局長擁有以下權責: 1. 決定、變更和考核本局工作計劃。 2. 審核、變更、追加本局預算和處理預備金支出事宜。 3. 制定、修訂和廢止本局的法令和規章。 4. 执行上级的重要命令。 5. 提出建議、請示、申訴或者報告事項給上级。 6. 指揮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7. 在發生重大案件時採取緊急措施。 8. 負責依法任命、提升、獎懲所屬人員的事項。 9. 參與或主持各種重要會議。 10. 處理其他與本局重要事務相關的事項。 此條約定了高雄港務警察局局長的權限和職責範圍。例如,局長有責任制訂本局的工作計劃,並負責審核和變更本局的預算。此外,局長還需要制定和修改本局的法令和規章,並執行上级的重要命令。局長還有責任指揮和監督所屬單位的工作,並在發生重大案件時採取緊急措施。此外,局長還負責人事任免、提升和獎懲的事項。結合上述資料,可以看出高雄港務警察局局長在該局的重要事務和業務上擁有指揮與監督的權限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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