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