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駐(派出)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港區轄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分駐(派出)所職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行港區內的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例如,在港口區域內確保秩序的維護,以及在災害或危難事件發生時提供救援和應急措施。 二、警用裝備器材的使用、保管和維護事項。 這包括確保警用裝備和器材的正常運作和保持良好狀態,以提供有效的執勤工作。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相關事項。 這個職掌是指在港區內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的行為,例如在港口內的非法船舶或非法貨物等。 四、其他相關警察勤務執行事項。 此項為泛指其他與警察工作相關的勤務或任務,具體的內容可能受到當地情況和需求的影響。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就是指出上述分駐所的具體職掌範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高雄港務警察局所屬分駐所能夠有效履行其在港口區域的職責和任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