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