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了立法委員選舉無效的情形。根據上述條文,立法委員選舉的無效可以有以下情況: 1.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並經判決確定。 2. 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並經判決確定。 這表示如果選舉過程違反了法律,並且經過法院的確定判決,則該立法委員選舉即無效。此外,如果選舉人名冊因舞弊而涉及的選民超過該冊選舉人的十分之一,並且經過法院的確定判決,則該立法委員選舉也無效。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根據我對法律的了解,這些規定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確保選舉結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有關這些規定的範例,我現在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但您可以參考最新的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這些規定的應用和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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