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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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