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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章 選舉訴訟

§ 37–393

37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38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以及候選人確認其本人所得票數被計算錯誤時,得自當選人姓名公布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39
選舉訴訟,歸該管高等法院管轄,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無高等法院者,由首都高等法院就書面審理裁判之,以一審終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