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規定,當選人或候選人,若確認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行為影響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時,可以在選舉日期起算的十五日內提起訴訟。根據此條規定,當選人或候選人可以對相關選舉人員的不當行為提出訴訟,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正當性。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學雜誌第83期 第32頁 判決之對第37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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