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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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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規定,當選人或候選人,若確認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行為影響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時,可以在選舉日期起算的十五日內提起訴訟。根據此條規定,當選人或候選人可以對相關選舉人員的不當行為提出訴訟,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正當性。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學雜誌第83期 第32頁 判決之對第37條之適用

  • 利誘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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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規定:「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