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以及候選人確認其本人所得票數被計算錯誤時,得自當選人姓名公布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該法條規定,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中,如果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當選人的資格不符,或者所得票數不實,以及候選人確認其本人所得票數被計算錯誤時,他們有權在當選人姓名公布後的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在立法委員選舉中確定其對手沒有符合當選資格,他可以在對手的姓名公布後的十五日內提起訴訟,要求宣布對手的當選無效。 參考資料: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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