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訴訟,歸該管高等法院管轄,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無高等法院者,由首都高等法院就書面審理裁判之,以一審終結。
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的規定,有關立法委員選舉的訴訟案件,應由該管轄的高等法院審理;如果沒有高等法院的情況下,則由首都高等法院書面審理並做出裁決,以完成一審審判程序。 依據參考資料,該法條規定了立法委員選舉案件的訴訟管轄權,確定了高等法院或首都高等法院應該是處理立法委員選舉訴訟案件的法院。這意味著在發生立法委員選舉相關的爭議時,當事人應該向該管轄的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某地區沒有高等法院,那麼首都高等法院即為負責審理立法委員選舉案件的法院。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範例:如果在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有選民提起一項關於選舉違法行為的訴訟,該案件應提交給該地區的高等法院,以進行一審審判。如果在選舉管轄地區沒有高等法院,則該案件將在首都高等法院進行書面審理並做出一審裁決,以結束訴訟程序。這樣的規定確保了選舉訴訟案件可以在適當的法院進行審理,以維護選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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