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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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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立法委員,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選舉人提出對已當選立法委員進行罷免的聲請書,必須在當選的六個月後才能提出。具體來說,選舉人必須等待至該立法委員當選後六個月後才能提出罷免聲請書。目的是為了確保立法委員在上任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展開工作,避免過早地進行罷免程序影響其履行職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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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規定:「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立法委員,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