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立法委員,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選舉人提出對已當選立法委員進行罷免的聲請書,必須在當選的六個月後才能提出。具體來說,選舉人必須等待至該立法委員當選後六個月後才能提出罷免聲請書。目的是為了確保立法委員在上任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展開工作,避免過早地進行罷免程序影響其履行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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