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提出。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的規定,罷免聲請書必須敘述理由,並且需要有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的簽署。這份罷免聲請書需要提交給各選舉單位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 參考資料上,例如,《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正式文本是可以被引用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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