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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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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的規定,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後的30天內,需要查明簽署是否屬實,以及罷免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查明屬實且符合法定要求,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必須將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的人,被通知的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提出答辯書。參考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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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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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規定:「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