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的規定,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後的30天內,需要查明簽署是否屬實,以及罷免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查明屬實且符合法定要求,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必須將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的人,被通知的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提出答辯書。參考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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