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