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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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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選時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的規定,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收到答辯書後的三天內,應該連同聲請書一起公告。而在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應當舉行投票,並且需要獲得當選時投票總數過半數的贊成票,方可通過罷免案。 舉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案在某一天被提出,之後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收到該案的答辯書後的三天內,將聲請書一同公告。在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進行了罷免案的投票,最終該案獲得了超過當選時投票總數一半的贊成票,因此罷免案通過。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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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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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選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