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選時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的規定,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收到答辯書後的三天內,應該連同聲請書一起公告。而在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應當舉行投票,並且需要獲得當選時投票總數過半數的贊成票,方可通過罷免案。 舉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案在某一天被提出,之後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收到該案的答辯書後的三天內,將聲請書一同公告。在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進行了罷免案的投票,最終該案獲得了超過當選時投票總數一半的贊成票,因此罷免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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