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33–36共 4 條
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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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6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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