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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33–364

33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35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