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規定,當選舉發生無效的情形時,應立即依法進行重選。這意味著如果選舉被判定為無效,就必須重新進行選舉程序。 參考資料: 「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這個規定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中可以找到。根據台灣立法院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訊,該法依據《憲法》第 113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訂定適用於立法委員的選舉罷免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選舉被判定為無效,就必須依法進行重新選舉。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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