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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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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規定,當選舉發生無效的情形時,應立即依法進行重選。這意味著如果選舉被判定為無效,就必須重新進行選舉程序。 參考資料: 「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這個規定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中可以找到。根據台灣立法院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訊,該法依據《憲法》第 113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訂定適用於立法委員的選舉罷免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選舉被判定為無效,就必須依法進行重新選舉。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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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規定:「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