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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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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立法委員的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準備,並交由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在分發時,應該在證書的指定位置上貼上當選人最近的二寸半身相片。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1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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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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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規定:「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