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置。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立法委員的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準備,並交由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在分發時,應該在證書的指定位置上貼上當選人最近的二寸半身相片。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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