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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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