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立法委員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所屬省區之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報由省選舉機關彙計,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1 條,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立法委員所投的票數,應由所屬省區的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名單,然後報由省選舉機關彙計。這些選舉程序要按照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來進行,並且要公告結果。 舉個例子,假設在邊疆地區有多個民族,每個民族都有候選人參選立法委員。根據該法條,各民族的選舉結果應由各省區的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相應的選舉結果名單。然後這些名單將被上交到省選舉機關,由其進行統計和核實。最後,根據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統計結果將被公告出來,讓大眾知道各候選人在各個邊疆地區所獲得的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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