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所定第四條各款選舉之婦女立法委員名額,而無婦女候選人競選時,任其缺額。 婦女立法委員出缺,而無婦女候補人時亦同。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30 條,如果婦女立法委員名額缺額且無婦女候選人競選,這些缺額將予以任免。同樣地,如果婦女立法委員職位出缺但沒有婦女候補人遞補,也將按同樣的規定處理。根據該法第四條各款對選舉的婦女名額設定,這些缺額的處理方式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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