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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各款立法委員名額,在十名以下者,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超過十名者,每滿十名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前項婦女當選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婦女立法委員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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