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6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舉權: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的規定,要成為立法委員的選舉候選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且沒有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的判決確定。 2. 曾經服公務且有貪污行為的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 3. 沒有被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的情況。 4. 沒有受到禁治產宣告的情況。 5. 沒有精神病情況。 6. 沒有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的情況。 範例:根據裁判書中的描述,如果某個人已經被判定有犯罪紀錄,例如內亂、外患罪、貪污罪,而且這些判決已經確定,那麼該人就不符合立法委員選舉的資格,不能成為選舉候選人。

  • 刑法法規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