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舉權: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的規定,要成為立法委員的選舉候選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且沒有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的判決確定。 2. 曾經服公務且有貪污行為的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 3. 沒有被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的情況。 4. 沒有受到禁治產宣告的情況。 5. 沒有精神病情況。 6. 沒有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的情況。 範例:根據裁判書中的描述,如果某個人已經被判定有犯罪紀錄,例如內亂、外患罪、貪污罪,而且這些判決已經確定,那麼該人就不符合立法委員選舉的資格,不能成為選舉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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