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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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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人民,滿二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三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外國人民經過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足五年的居住期限後,就擁有選舉權;而滿足十年的居住期限後,就擁有被選舉權。 同樣地,對於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來說,滿足兩年的居住期限後就擁有選舉權;滿足三年的居住期限後就擁有被選舉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已經居住了五年,那麼依照這個法條的規定,他就有選舉權。又或者,如果有一位曾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後來重新取得國籍的人已經居住了兩年,那麼依照這個法條的規定,他就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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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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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規定:「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