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於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者,限參加一種,由選舉人於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如果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各款選舉中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則限制只能參加其中一種選舉。選舉人在登記選舉人名冊時需要自行聲明參加的選舉種類。 依據該法第8條,選舉人單一選舉時只能擁有一個選舉權,例如在立法委員選舉中,如果選舉人同時擁有直轄市和縣市的選舉權,則他需要在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參加其中一個選舉,而不能同時參加兩個選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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