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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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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於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者,限參加一種,由選舉人於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如果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各款選舉中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則限制只能參加其中一種選舉。選舉人在登記選舉人名冊時需要自行聲明參加的選舉種類。 依據該法第8條,選舉人單一選舉時只能擁有一個選舉權,例如在立法委員選舉中,如果選舉人同時擁有直轄市和縣市的選舉權,則他需要在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參加其中一個選舉,而不能同時參加兩個選舉。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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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於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者,限參加一種,由選舉人於登記選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