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之名額如左: 一、全國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名,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二十二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十五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六名。 五、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共十九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八十九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立法委員的名額分為六個部分,具體如下: 一、全國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根據人口數量,三百萬人以下的地區選出五名立法委員,而人口超過三百萬的地區則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名。這些人口數量引用的是最新的人口統計資料。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選出二十二名立法委員。 三、西藏選出者。共選出十五名立法委員。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選出六名立法委員。 五、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共選出十九名立法委員。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選出八十九名立法委員。 除了以上各款的名額分配,具體的分配規定則由法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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