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五十日完成,並公告之;同時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9條規定,選舉機關應在選舉前五十日完成對選舉人的資格審查,並製作選舉人名冊,包括正副兩本,記載選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資訊。這兩本名冊應於完成後公告,同時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根據參考資料《公報》104年1月26日的報導《立委選舉申報截止 連署書確認登記不低於7500份乃合格條件》,根據這則新聞報導,立委選舉的候選人必須滿足相應的資格要求,並在選舉機關的審查下繳交申報書,其中包括候選人的個人資料和住址等要求。選舉機關會按照相關法規對申報書進行審查,確認候選人的資格後,將其列入選舉人名冊中,並公告該名冊以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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