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五十日完成,並公告之;同時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五十日完成,並公告之;同時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