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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分列如左: 一、關於省、市者,其不分區選舉之省或直轄市,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市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其分區選舉之省,主管選舉機關為區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 二、關於蒙古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盟、旗政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三、關於西藏者,主管選舉機關分別為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四、關於僑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 五、關於各民族在邊疆地區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 六、關於全國性之職業團體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及院轄市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 七、關於各省、市之職業團體者,同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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