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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委員依照規定選足法定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立法委員候補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每選舉區或單位當選人在二名以下者,候補人名額定為三名;每選舉區或單位當選人超過二名者,候補人名額與當選人名額同。 立法委員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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