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依照規定選足法定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立法委員候補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每選舉區或單位當選人在二名以下者,候補人名額定為三名;每選舉區或單位當選人超過二名者,候補人名額與當選人名額同。 立法委員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29 條的規定,當立法委員選舉完成後,未當選的候選人根據得到的選票數多寡來排名並成為立法委員候補人。如果選票相同,則通過抽籤來決定排名次序。每個選區或單位的當選人數量在兩名以下時,候補人的名額為三名;如果選區或單位的當選人超過兩名,則候補人的名額和當選人的名額相同。當立法委員出缺時,候補人按照排名次序進行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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