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依照法定當選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為立法委員;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依照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的規定,候選人根據法定的當選名額,以得票數較多的人依次當選為立法委員。若兩個候選人的得票數相同,則根據該條規定進行抽籤決定。具體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需參考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