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麻毛織品,色黑。夏式如第三圖之乙,頂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綆,色白。
四、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第一圖至第三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
版) (二) 第 1178 頁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廢服制條例
第一章 禮服
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下端開,質用絲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圖四、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1179 頁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第二章 制服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
(編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1180 頁)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服制條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