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解釋權,屬於選舉監督。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七章 附則
§ 46–49共 4 條
市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選舉監督,並應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六個月。
院轄市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轉報行政院備案,省轄市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備案。
本條例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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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6–49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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