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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六章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及訴訟

§ 41–455

4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42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當選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44
選舉人確認為選舉舞弊或當選資格不符,或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得提起訴訟,但應於選舉結果揭示後七日內為之。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