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41條,市參議員選舉無效的情事有以下兩種情形: - 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 - 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參議員選舉中發現了選舉舞弊行為,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判決結果認定選舉人名冊涉及的舞弊人數達到選舉人名冊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則該選舉將被宣判為無效。此外,如果辦理選舉的程序違反了相關選舉法規,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則該選舉也會被宣判為無效。 這些資料來源於台灣的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該條例施行於2020年6月11日,是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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