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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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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票及檢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6 月 11 日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四章 開票及檢票
§ 30–34
共 5 條
第 30 條
開啟 ›
投票完畢後,應於監察員監視下即日開票。
第 31 條
開啟 ›
檢查票數,應於到場投票人名冊
核
對有無
錯誤
。
第 32 條
開啟 ›
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府彙
核
。
第 33 條
開啟 ›
市政府彙
核
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第 34 條
開啟 ›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 四、不用製發之投票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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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舉人投票
§ 22–29
下一章 →
第五章 當選及應選
§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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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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