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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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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彙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3條,當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當到現場監視。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選舉監督擁有觀察和監督選舉過程的權利,以確保選舉程序的正確執行。例如,選舉監督可以檢查選票的計數過程,確保沒有任何不當操縱或作弊行為發生。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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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3 條規定:「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