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3條,當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當到現場監視。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選舉監督擁有觀察和監督選舉過程的權利,以確保選舉程序的正確執行。例如,選舉監督可以檢查選票的計數過程,確保沒有任何不當操縱或作弊行為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