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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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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府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2條,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府彙核。這表示在市參議員選舉中,區公所和各職業團體投票所負責將選舉結果和選舉票一起送給市政府進行匯總。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選舉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根據最新的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舉例來說,假設某市進行參議員選舉,選舉日結束後,區公所和各職業團體投票所將會將投票所統計的選舉結果和選舉票一同整理並送到市政府。市政府將進行彙總和核對,確定最終的選舉結果。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提供一個可靠的方式來確定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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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2 條規定:「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府彙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