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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五章 當選及應選

§ 35–406

36
職業代表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其係複選者,以參加複選各團體之會員為限。
37
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38
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
39
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選。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