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7條的規定,候補當選人的名額將以得票次多數來決定。如果有兩位或以上候補當選人獲得相同票數,那麼將進行抽籤來決定誰能獲得該候補當選名額。 例如,假設在市參議員選舉中,兩位候補當選人分別獲得1000票,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他們將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誰能夠成為候補當選人。根據抽籤的結果,最終只有一位候補當選人能夠獲得該名額,而另一位則未能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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