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8條規定,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由選舉監督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同時也要通知各當選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能夠公開揭示,讓公眾能夠得知他們的身份信息。根據該條規定,選舉監督負責在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揭示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同時也必須通知各當選人。例如,如果在市參議員選舉中某個候選人被確定為當選人,選舉監督就應該根據該條規定,在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揭示該候選人的姓名,並通知該候選人自己的當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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