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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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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8條規定,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由選舉監督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同時也要通知各當選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能夠公開揭示,讓公眾能夠得知他們的身份信息。根據該條規定,選舉監督負責在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揭示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同時也必須通知各當選人。例如,如果在市參議員選舉中某個候選人被確定為當選人,選舉監督就應該根據該條規定,在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揭示該候選人的姓名,並通知該候選人自己的當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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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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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8 條規定:「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