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39

快速跳轉

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9條規定,當選人需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是否願意擔任該職位,若逾期不答復則視為願意擔任。根據這項規定,當選人需在接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明確表明是否願意擔任市參議員職位。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答復,則將被視為願意擔任該職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結果的有效性,並確保擔任當選人職位的人具有明確的意願。該規定可避免當選人不明確地表示是否願意擔任職位而導致選舉程序的延遲或混亂。 參考資料: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1590087) 範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9條,當選人王先生在接到通知後的七日內回覆選舉委員會表示他願意擔任市參議員職位。他提供了書面答復,確定了他的意願並確認了他對該職位的接受。因此,他將被視為願意擔任市參議員職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9 條規定:「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