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選。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9條規定,當選人需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是否願意擔任該職位,若逾期不答復則視為願意擔任。根據這項規定,當選人需在接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明確表明是否願意擔任市參議員職位。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答復,則將被視為願意擔任該職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結果的有效性,並確保擔任當選人職位的人具有明確的意願。該規定可避免當選人不明確地表示是否願意擔任職位而導致選舉程序的延遲或混亂。 參考資料: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1590087) 範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9條,當選人王先生在接到通知後的七日內回覆選舉委員會表示他願意擔任市參議員職位。他提供了書面答復,確定了他的意願並確認了他對該職位的接受。因此,他將被視為願意擔任市參議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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