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代表當選人,以本區內公民為限。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5條的規定,區域代表的當選人必須限制在該區域內的公民。這意味著只有該區域的公民才有資格成為區域代表的當選人。 例如,在某市的區域代表選舉中,只有該市區域內的居民才有資格成為區域代表的當選人。如果一個人不居住在該區域內,即使他擁有該市的選舉權,也無法成為區域代表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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