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 四、不用製發之投票紙者。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4條規定選舉票的無效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 寫不依式者:若選舉票上的寫字不符合規定格式,則該選舉票被視為無效。這可能包括未按正確方式填寫選舉人的姓名、選舉人未寫明自己的選票意向等情形。 2. 夾寫他事者:如果選舉票上夾寫了其他與選舉無關的文字或內容,則該選舉票無效。這可能包括在選票上寫上個人評論、政治宣傳或其他與選舉無關的內容。 3. 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若選舉票上的字跡模糊不清,無法辨認選舉人的選票意向,則該選舉票被視為無效。 4. 不用製發之投票紙者:若選舉人使用的選舉票不是由選舉委員會製發的正式選舉票,則該選舉票無效。例如,使用自行列印的選舉票或其他非法定選舉票。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包括《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立法文獻、司法解釋或實務案例等。由於該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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