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選舉監督,並應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六個月。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47 條,市政府在選舉結束後,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的姓名以及選舉的相關情況向選舉監督報告。此外,市政府也需要保存六個月的有效和無效選舉票。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文字資料,無法找到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或進一步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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