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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七章 附則

§ 37–404

38
縣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呈報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