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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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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呈報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8條,縣政府在選舉結束後十日內,需向選舉監督報告當選人和候補當選人的姓名以及選舉過程的情況。同時,縣政府也需要保存有效和無效的選舉票,保存期限為六個月。 舉例:在一次縣參議員選舉結束後的十日內,縣政府將當選人張三和候補當選人李四的姓名以及選舉過程的情況報告給選舉監督機構。同時,縣政府也將保存所有有效和無效的選舉票,並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保留這些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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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8 條規定:「縣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呈報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