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呈報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8條,縣政府在選舉結束後十日內,需向選舉監督報告當選人和候補當選人的姓名以及選舉過程的情況。同時,縣政府也需要保存有效和無效的選舉票,保存期限為六個月。 舉例:在一次縣參議員選舉結束後的十日內,縣政府將當選人張三和候補當選人李四的姓名以及選舉過程的情況報告給選舉監督機構。同時,縣政府也將保存所有有效和無效的選舉票,並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保留這些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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