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區域選舉,職業選舉應出之縣參議員名額,由縣政府於谷舉二十日以前公告,並製選舉票,分發各鄉鎮及各團體其領。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三章 選舉人投票
§ 16–22共 7 條
投票時,除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
票匭應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
票匭外層,應於投票完畢後嚴加封鎖。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投票用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投票人於投票場所內,除關於投票方法得與事務人員問簽外,不得與他人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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