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匭應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8條規定,選舉過程中,票匭應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開透明,同時保證選舉過程中選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選舉過程中的票匭應當場啟示,便於選民觀察選票是否妥善放置並無異議。當票匭內的選票存放完畢後,應再將內層封固,以確保選票在運送過程中不被更動或損壞。 舉例來說,比如在縣參議員選舉中,選務人員在投票站開箱驗證票匭時,應當當場啟示票匭,讓選民觀察票匭是否空無一物或選票是否放置妥當。接著,當票匭內的選票放完後,選務人員應再次封固票匭的內層,以確保選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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