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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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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時,除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7條,除了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其他人不得擅自進入投票場所。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秩序,防止有人干擾投票的進行。投票場所的限制對投票人的隱私和自由意志的表達具有保護作用。這種限制也能夠確保選舉所產生的結果是公正和合法的。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未經許可進入投票場所,例如在投票期間強行進入投票站或干擾投票過程,這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可能對選舉的結果產生不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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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7 條規定:「投票時,除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