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簿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六章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及訴訟
§ 32–36共 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選舉無效經法院判決後,應於十日內重行選舉。
選舉人確認為選舉舞弊或當選資格不符,或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得提起訴訟。但應於選舉結果揭示後七日內為之。
選舉訴訟,應先於他種訴訟審判,並以一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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