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經法院判決後,應於十日內重行選舉。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4條,當選無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必須在十日內進行重選。這意味著,一旦選舉無效的判決確定,必須在十日內重新舉行選舉以選出新的當選人。這是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參考資料: -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