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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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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3條」規定當選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其當選無效: 1. 死亡。 2. 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 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總統選舉罷免法裁判書,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是提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根據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該判決確定後,當選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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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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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3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