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3條」規定當選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其當選無效: 1. 死亡。 2. 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 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總統選舉罷免法裁判書,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是提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根據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該判決確定後,當選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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